借条载明的金额就一定是借款本金吗?法院:“砍头息”不受法律保护
2026-09-02 11:27:28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平江法院 | 编辑:黄瑶睿 | 作者:邱宏标 | 点击量:5755         

湖南法治报讯(通讯员 邱宏标)一纸借条标注的借款额度,未必就是法定计息本金。近日,岳阳市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,对存在“砍头息”情形下借款本金如何认定做出裁判。

被告向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陈某借款20000元,双方签订借条,对借款金额、利息、违约金、借款期限等内容进行约定。出借案涉款项时,原告直接从约定借款总额中预先扣除利息2000元,被告实际收到的转账金额为18000元,借款到期后,被告未能偿还款项,双方就尚欠本金及利息产生争议,协商未果后,原告诉至法院,要求被告按照借条载明的本金数额偿还借款本息。

法院经审理认为,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,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“砍头息”行为,不受法律保护。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二十六条规定:“借据、收据、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,一般认定为本金。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,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。”本案中,原告交付款项时预先扣除利息,该部分款项并未实际交付被告,不能计入借款本金,借款本金应当按照被告实际收到的资金予以认定。据此,作出判决以实际出借金额18000元作为本金计算应付利息。

法官后语

民间借贷并非简单以借条记载金额确定本金数额,“砍头息”不受法律保护,预先扣除利息的,没有真正交付到借款人手中的部分,不能认定为借款本金。出借人出借款项时,应当足额交付资金,借条载明金额要与实际交付金额一致,切勿通过切勿通过“砍头息”或变相收取服务费、管理费等方式

变相抬高借款成本。借款人在借贷过程中要注意留存借条、银行转账流水、聊天记录等证据,遇到预先扣收利息的情形,要明确表示拒绝并及时保存转账记录、银行流水等关键证据。要注意保存相关凭证。借贷双方都应当恪守法律法规,规范资金往来,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民间融资环境。

责编:黄瑶睿

一审:黄瑶睿

二审:伏志勇

三审:万朝晖

来源:平江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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